时间:2023-08-05|浏览: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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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云联盟华云数字”的丁某忠曾经是“银商宝”的核心成员,他做过一些项目并欺骗了一批人。最后,他自己搞起了“华云数字”这个项目,继续欺骗人们,目前仍然逍遥法外。此外,2018年9月25日,安徽宝硒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被告人潘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火负责线上销售,袁某负责生产和线下销售。同时,陈某火找到被告人谭某林,要求他帮助建立“银商宝”平台,并在其中设置股权激励系统和每日分红奖励制度。谭某林明知该平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还是制作了银商宝平台,并收取了50000元的费用。该平台于2018年12月1日上线运行,陈某火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宣传推广,承诺返利分红、股权馈赠等,吸引大量人投资消费。
袁某负责审核和发放每日分红和推荐奖励,潘某负责管理平台订单。参与投资的人注册会员后,将资金汇款到安徽银商宝公司的账户上形成资金池,然后经过陈某火和袁某等人转账至宝硒水业公司账户。截至案发,该平台吸收了共计77334444.36元的资金,共有超过1.6万名投资用户。其中,资金的一小部分用于宝硒水业的经营开支,2307万元用于兑付投资人的高额分红和推荐奖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冻结涉案资金3000余万元。案发后,所有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以宝硒水业名义,用宝硒水、大米、茶叶等商品进行了补偿。被告人谭某林已退还违法所得的50000元。
东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火、袁某、潘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销售宝硒山泉水为名,搭建了网络融资平台,通过微信群、公众号等方式公开宣传,并承诺以返利分红、推广奖励和股权馈赠等方式向社会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谭某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为其提供了互联网接入、平台建设和维护等帮助,非法获利50000元,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火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最后,法院做出如下判决:1.对被告人陈某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2.对被告人袁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3.对被告人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4.对被告人谭某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5.追缴被告人谭某林退还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5万元,上缴国库;6.清退冻结的涉案集资款给各集资参与人。
“云联盟华云数字”、“云数贸”和“银商宝”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提供了丁某忠讲解“银商宝”视频。关于“云联盟华云数字”这个骗子平台,不多说了。大家可以见证,终究有一天,他们与“云数贸”、“银商宝”等平台的核心成员会“团聚”。发文揭露“云联盟”也有很多,欢迎他们来战。如果他们觉得牛皮,可以去公安局报案诽谤,去法院起诉利箭侵害名誉权。不战,感觉没劲了!只能呵呵!利箭提醒大家,天上不会掉馅饼,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