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嵊州市人民法院对涉“天津天狮”传销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卢某作出一审宣判。卢某被认定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法院决定对其进行数罪并罚的判决。卢某将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查证,从2018年8月左右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卢某负责领导、管理天津天狮生物发展有限公司在嵊州地区的传销窝点。该集团以销售虚拟的“韩国韩露”化妆品为名,以介绍高薪工将新人骗至传销窝点。在此期间,卢某和其他成员结伙,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如收走手机、24小时控制人体、反锁房门、言语恐吓、体罚等,逼迫、诱骗新人加入传销组织。参与该传销活动的人员至少有30人以上,在嵊州地区形成了以卢某为首要分子,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黎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定,卢某组织、领导了一系列传销活动。他们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购买化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的层级顺序组成结构。他们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购买化妆品的套数作为计酬标准,诱饵、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在传销过程中,卢某和其他成员多次结伙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持续时间都在24小时以上。根据以上行为,卢某分别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受到数罪并罚的处理。
卢某等人以共同犯罪的方式组成了严密、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他们有预谋地计划了一系列犯罪行为,被认定为犯罪集团。卢某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是首要分子。综合考虑本案中的坦白、退赔违法所得和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院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