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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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查明,2018年2月上旬,被告人倪某在百度贴吧发布了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的招商信息,并留下了自己的微信号。2018年2月10日,薛某通过该微信号加倪某为好友,并咨询了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的情况。倪某在微信聊天中向薛某介绍了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的运营模式等信息。2018年2月22日,倪某将樊某注册的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网上商城会员账号二维码通过微信转发给了薛某。薛某扫描了倪某提供的二维码后,成为了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网上商城的会员。
该项目的经营模式是,通过下载“链城亿购”APP注册账号后,只需投入998元购买一单产品即可成为会员。平台上的产品价格都是998元的倍数。成为会员后,再购买产品就能获得收益,每购买一单产品每天可以获得16元的收益。这些收益在注册的账号里,其中70%可以提现,另外30%只能作为平台消费的电子消费券。如果推荐其他人成为会员,推荐人每天可以获得推荐会员所购买的第一单产品所产生的16元收益。后续购买产品,推荐人每单可获得3元的收益。提现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直接在注册账号上提现,资金会转到账号绑定的银行卡上,另一种是将账号里的电子消费券转给报单负责人,报单负责人根据比例计算后,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将现金转给会员。投资10单产品可以成为销售主管,投资20单产品可以成为销售经理,投资50单产品可以成为销售总监。每个账号最多可以投资40单产品。如果想达到更高级别,就需要发展下线或自己注册多个账号。如果推荐的下线中有6个总监,就能成为荣誉董事,并获得伞下所有投资额的1%作为奖励。
根据倪某等人的讲解,薛某通过在百度上发布推广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的信息,并留下自己的微信号,以获取最大化的收益。2018年3月份,王某利通过扫描薛某提供的二维码,成为薛某的链城亿购无人超市项目的伞下会员。蕲春的高某通过扫描王红利提供的二维码,注册成为王某利的链城亿购无人超市项目的伞下会员,并与王某1、王某2等人合股经营,在蕲春县晋级成为荣誉董事。王某1、王某2等人注册成为会员后,各自吸收人员成为下线。薛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共7层(含本层),共76人。2018年7月期间,该平台已不能进行提现。此外,倪某还使用自己的手机号注册成为链城亿购无人超市网上商城的会员,并发展人员成为下线,从中获取收益。经鉴定,倪某直接和间接发展的下线共8层(含本层),共77人。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7月15日,倪某和其下线薛某共收取了总金额为42,781,616.30元的资金。倪某和其下线薛某、卢某等共向樊某、郑某转账总计44,016,949.87元。倪某在2018年2月6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的获利金额为81,788.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的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倪某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形成上下线关系。他引诱会员继续发展其他人参加,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的依据。被迫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到250万元以上。这种行为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牟取了非法利益。倪某的行为严重,是共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倪某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倪某违法所得的81,788.48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