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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从2013年12月至2018年7月,余刚与张玉丰、李昊原先后以上海永利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永利宝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潇谦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运营了“永利宝”和“火理财”线上P2P平台。他们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公开宣传,虚构借款标的和第三方担保,夸大投资项目的盈利能力,并以承诺年化收益率6%至12%的高额收益吸引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期间,余刚将“火理财”P2P平台整体转让给洪海舟(另案处理)。在洪海舟等人指使下,刘玉成、吴华、洪霞继续采用上述方法非法募集资金。余刚等人共计非法募集资金99.32亿余元,造成2.8万余名被害人经济损失12.77亿余元。
上海一中院认为,余刚、张玉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成了集资诈骗罪。李昊原、刘玉成、吴华、洪霞作为公司的其他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余刚等人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做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时有10余人旁听了宣判,包括被告人家属和被害人代表。本市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强对涉案资产的追赃挽损工作,对逃跑的涉案人员继续进行追捕和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