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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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起,被告人胡某、胡某篡等人先后在长沙市天心区某小区加入以“1040阳光工程”为名义的传销组织。该组织以每份3800元的投资款为条件,吸引人们加入。该组织收取不同额度的投资款,从3.68万元到12.92万元不等。主要的参与者分布在长沙市天心山水嘉园、中信凯旋蓝岸等小区。
该传销组织于2016年成立,设有3个区域。每个区域有六名老总,分别负责人事、教育、申购、自律、能力和经晨等方面的工作。每个区域下还有经理室,由严格的管理组织管理。经理室设有大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总管、经晨总管等经理级别的传销人员,对传销人员进行管理。
该传销组织没有实际的产品,以纯资本连锁经营来吸引人们参与——投入69800元回报1040万元。同时,该组织积极发展下线进行非法提成获利。该组织内部采用严格的五级三进制返利模式,要求参与者发展一定数量的下线才能晋升为更高级别。
被告人胡某通过胡某篡介绍,于2017年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按照组织的模式发展下线,2018年6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胡某共发展了76人,非法所得超过30万元。被告人胡某篡通过郑某才介绍,于2016年6月加入该传销组织。按照组织的模式发展下线,2017年7月晋升为“老总”级别。胡某篡共发展了30多人,非法所得超过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胡某篡以“连锁业经营”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他们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判决: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胡某篡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法院继续追缴胡某、胡某篡的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