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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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1年1月26日,叶城县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对辖区的农民吾某某·某某克涉嫌参与传销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2020年10月左右,吾某某·某某克通过朋友的推荐,在手机上下载了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的“带店APP”软件,并购买了洗发水。他觉得产品质量好、价格合理,于是在10月31日投资了7500元成为“带店APP”的县级代理,并签订了电子合同。
随后,吾某某·某某克了解到成为城市营运商可以获得多项政策支持,为了获取更多盈利,于11月2日又投资了21000元成为“带店APP”的城市运营商代理,并签订了电子合同。
吾某某·某某克成为该公司城市营运商后,开始推荐该公司的“带店APP”,发展了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木县级代理。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公司转入7500元,并且公司以宣传费的名义打了3750元给吾某某·某某克。
随后,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为了成为城市代理,又从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公司付了26000元,并且又返还了13000元给吾某某·某某克努尔买买提·某某艾买成了县级钻石代理,他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向公司付了16500元,并且公司又返还了8250元给吾某某·某某克作为宣传费。
最后,阿布某某力·阿布都某某为了当县级代理,用自己的支付宝账户给公司付了9000元,但因吾某某·某某克在深圳被公安部门控制,公司没有给他支付宝账户打宣传费。
截止案发,吾某某·某某克参与了深圳带省带赚科技有限公司“带店APP”传销违法活动,发展了三个下家,并收到了公司的25000元“宣传费”返利。
叶城县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构成了参与传销违法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1年2月19日,叶城县市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当事人没有行使陈述、申辩权,被视为放弃了这一权利。
2月25日,叶城县市监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参与传销违法活动,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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