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10|浏览: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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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九条的"绿色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是一种高耗能的资源消耗活动,不符合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投资活动,违反公序良俗。法院判决合同无效,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2020年5月,上海勤鞠公司、北京云尔公司和堃崟公司签订了几份合同,共同开展比特币"挖矿"活动。根据合同约定,云尔公司以所有权保留买卖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购买专业运算服务器(即"矿机"),堃崟公司委托勤鞠公司代为托管这些"矿机"。在云尔公司付清"矿机"货款前,勤鞠公司代收"挖矿"所得收益。如果出现网络故障、停电等生产事故,云尔公司应及时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合同履行期间,“矿机”先后在云南昭通和内蒙古鄂尔多斯的“矿场”运行,勤鞠公司因为多次断电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公司赔偿损失的比特币数量折合人民币为530万元。
承办该案的法官是冯宁,他是北京市的审判业务专家。法官介绍了比特币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和匿名性等特点。比特币的获得过程被称为"挖矿",参与者通过执行特定算法成功"挖矿"后可以获得比特币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是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消耗大量电力资源,685台"矿机"每天平均消耗57500度电,并且生产和交易环节容易威胁金融安全,具有投机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这种活动与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的精神相悖,被列入国务院的产业淘汰范围,因此违反了公序良俗,应该是无效的。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涉及政策风险、技术风险,以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该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果投资主体无视监管规定,不防范风险,导致合同无效,都存在过错,因此相关损失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今年以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进行了整治打击,并将其列入淘汰的产业范围,禁止投资。
这个案件的判决澄清了比特币"挖矿"行为的风险投资性质,表达了支持监管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司法立场,为各方权利和责任的确立奠定了规则,对引导市场主体进行理性投资、依法维护权益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
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