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9|浏览: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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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情为: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了多项合同,包括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和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合同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矿机”并提供比特币“挖矿”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给中研智创公司,并且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在四川省的“矿场”进行运营。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但之后没有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最终起诉至法院,要求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并赔偿服务到期后损失的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的交易实际上是通过专用“矿机”进行的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这类活动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都很大,不利于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此外,虚拟货币的生产和交易环节存在多重风险,如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害。尽管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明知“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并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他们仍然签订了“挖矿”协议。根据法院判决,这个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因此,相关财产权益也不受法律保护。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并驳回了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李增辉介绍说,今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节能减排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该活动。李增辉法官提醒说,所有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该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人们应该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比特币并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没有真实的价值支撑,价格容易被操控,存在着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和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醒消费者,对于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所产生的后果和损失,相关方需要自行承担。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庭审结束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对涉及的比特币“挖矿”项目进行排查,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并对涉案的“矿场”和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进行清理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