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6|浏览: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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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韩某是某金融公司的法人。在某次应酬中,他从他人那里得知了一个“区块链”项目,据说投资风险低且收益大。于是,韩某计划利用这个项目来谋利。经过调查后,韩某决定和林某合作进行区块链项目。但二人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项目运作。他们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以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手法吸引投资者进行投资。后来,这个公司破产了,投资者无法兑付,他们的项目也面临倒闭。法院审理后认定,韩某和林某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的罪行。因此,韩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能被判处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会被判处罚金,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则会根据情节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韩某他和林某看中了“区块链”交易的利润,于是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进行了区块链项目的运作。他们在社交网络平台上使用高收益低风险的宣传手法吸引投资者投资,他们一共非法吸收了公众存款超过两千万余元。因此,他们的行为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而且数额巨大。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做出了以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犯罪的。我国法律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有严厉打击。因此,我们要切记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