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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挖矿”程序赚取非法收益

时间:2023-07-04|浏览: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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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重大恶意“挖矿”案件作出了二审裁定。11名被告人因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被判刑。其中9名被告人的刑期在三年零九个月至一年之间,另外2名被告人则被判处缓刑。据悉,该犯罪团伙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到了3200台以上,并非法获得了超过67万元的利润。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17年3月到9月,被告人周某和熊某通过QQ、大连盛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微信和网站向被告姚和其他8人传播GPU采矿程序,鼓励他们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采矿程序,以非法控制这些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挖矿从而获得数字货币。这些采矿程序与大连盛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钱包地址绑定。挖矿所得的数字货币由公司兑换成人民币,然后再分配给周某,最后由周某分配给熊某和姚某。周某和熊某使用GPU非法控制了3200多个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挖矿,总共获利580余万元。从2017年6月开始,周某和熊某指示并鼓励楚某(已被判刑)等人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安装了GPU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挖矿程序,以获得数字货币SC并从中获利。同年7月3日,周某与刘某商量,刘某负责修改GPU的挖矿程序,而周某和熊某则负责推广,并以相同的方式安装在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以GPU控制他人计算机的挖矿程序进行挖矿SC,并从中分成。经审理,法院认为周某、熊某、刘某等11人违反了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了非法控制。他们的行为违反了刑法,构成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一审判决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审判程序是合法的,因此维持了一审判决。(记者余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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