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7-04|浏览: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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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修改决定将于2022年3月1日生效,给予网贷平台和虚拟币交易平台的时间非常有限。因此,我们应该抓住这几天的时间,进行预测和策划(诉讼策略调整),否则将来会感到后悔。
如果使用与外国法币直接挂钩的虚拟币交易,可以视为资金并根据相关犯罪处理;如果交易的都是各项目方私发的无名小币,我们认为不属于资金,不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定罪处罚。
同时,我们也设想了另一种解释路径。鉴于海外一些国家将某些虚拟币视为自家法币,因此这些被外国认可为货币的虚拟币,在我国对外国法币保护的前提下,也被认为是一种“资金”。从今年3月1日开始,这种争议将基本停止,虚拟币交易被直接列为吸收资金的方式,币币交换或币币融资、理财的平台涉嫌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非吸罪名的第三档,门槛定在5000万以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进行刑期升格时,由于各个刑期档的门槛问题,很难有效区分行为,导致普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修改决定的目的是为了做好刑期档的区分,减少普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情况。
我们了解到你们的用心良苦,但是目前仍未解决的网贷平台基本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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