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9|浏览: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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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一份判决引起了郭律师的深思。
这是一份成都某法院的判决。众所周知,出于某些因素四川也是币圈(特别是矿圈)在国内的一个大本营。因此,成都的这份判决参考价值还是比较高的。
涉案事实内容大致如下: 吴某在成立公司后,主营业务便是比特币的矿机销售。主要方式则是通过
怎么样,吴某的“经营”模式,是不是和目前很多的矿商还是一样的?可能有些矿商现在不会直白地将合同名字用矿机来命名,但从本质来讲,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合同仅仅是表象,本质上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这可能也是很多民事律师容易疏忽的地方。
从这个判决来看,郭律师认为有三个点值得说道: 1. 在法律政策日益收紧的今天,销售矿机并不是大家想象中的一本万利,而是一个真正的高危行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人财两空。因此,矿圈更需要进行法律合规,尽量做到合法合规的经营。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已经大大加重了刑罚,吴某在如此大的金额下判决四年六个月的故事也将成为历史。 3. 吴某如果属于单位犯罪的话本可以大幅度减轻刑罚,但因为其公司经营结构单一,且成立目的就是销售矿机,所以被认定为了个人犯罪。 4. 这份判决也给了广大参与矿机购买而炒币失败的人一个退路,因为判决的最后,法院支持了被告人退赔投资人的损失。也就是说广大的投资矿工们,又多了一条维权的路。
好啦,本期节目就到这里了,如果你对币圈的法律实务有兴趣,就赶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