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7|浏览: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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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易取消,刘某未向张某交付泰达币,也未退款。随即,张某向交易平台申诉,刘某不予理会。于是,张某诉至市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29848.56元并赔偿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之间的泰达币买卖,为虚拟货币买卖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原告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作出上述判决。
经办法官表示,虚拟货币区别于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由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纸钞和硬币等价。虚拟货币则仅以数字化形式存在,并非法定货币,例如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无法泰达币应当归属于虚拟货币范畴。根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虚拟货币的交易流通违反我国目前对虚拟货币的管制政策,损害了国家金融秩序、金融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院提醒广大市民,警惕任何形式的虚拟货币,远离虚拟货币投资活动,保护自身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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