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0|浏览: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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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布了有关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设备范围得到扩大,新增了8项可享受政策优惠的设备,并明确了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
为了让我省符合政策的事业单位尽快享受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省商务厅对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平台进行了优化调整。调整后,在申报环节,企业申报流程保持不变,新增了事业单位申报选项。在审批环节,为职能单位新增了针对事业单位申请单的审核功能。
(记者罗霞) [责任编辑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