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20|浏览: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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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矿务局”主秘徐铭宏表示,这次的修法删除了两大“霸王条款”,即现行“主管机关依法驳回矿业权展限申请案之补偿规定”和“矿业权者提存地价、租金或补偿后,得先行使用土地之规定”。此外,业者需在修法后一次性补办环评。
此外,对于矿场位于少数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之公有土地者,新申请矿业用地时,需要办理咨商同意。若既有矿权未曾办理咨商同意者,也必须在1年内一次性补办。如果在1年内未进行补办、未获得同意或延误相关程序,违者将面临停工,最严重的后果是废止矿业用地。
目前台湾共有139个矿场,其中有77个矿场需要在1年内重做咨商。对于一次性环评,有9个大矿场(5万公吨以上、面积2公顷以上)需要补办环评,主要分布在东部,包括宜大石矿和亚泥等;另有31个小矿场仅需补做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书和相应的对策。
根据修订草案,如果在修法完成后一定时间内未进行、未通过或未按审核结论完成,最严重的后果是废止矿业用地,并增加环境维护计划和矿场关闭计划。此外,修订草案也规定了矿业执照中需要叙明当次核定的采取量,开采数量必须落实总量管制;还新增了回馈机制。
关于未来申请矿权展限是否需要补做环评,徐铭宏表示,依据现行“环评法”的认定标准规定,需进行环评,但实施日期尚未公布,将继续与“环保署”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