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9|浏览: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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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如下所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以实际经营期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可根据设备器具的最低折旧年限进行扣除,具体为:
- 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可将单位价值的10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 最低折旧年限为4、5或10年的设备器具,可将单位价值的50%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若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对于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者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且从事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者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且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者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且从事其他行业。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如下所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应以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如果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设备、器具,政策发布后在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政策。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