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于6月28日公开宣判了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认可首次采用
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在该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实施侵权,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了侵权网页的自动抓取及侵权页面的源码识别,并将其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
比特币区块链中。区块链技术,也被称为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种互联网数据库技术,其特点有去中心化、开放性等。在原理上,存储的数据具有不可篡改性。经审理,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该种电子数据通过自动抓取程序进行网页截图及源码识别,经过区块链存证固定,可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单独交由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提高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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