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3|浏览: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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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现年40岁,是李先生洗衣店的一名货车司机。据王某供述,2021年初,他从老家河北来到北京打工,找到这个运送洗涤衣物的工作。同年7月底,王某因工作原因闪了腰,并回老家看病。据王某称,老板平时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但到了8月27日,他还没收到7月份的工资。于是,他与老板电话吵了起来,翌日便从老家赶到北京找老板索要工资。
2021年8月28日,王某携带管制刀具驾车来到北京房山李先生家附近。双方见面后,因工资给付问题再次发生口角。王某冲动之下拿起刀扎向李先生,造成李先生下腹部和右手等处受伤。随后,李先生逃跑并让妻子报警,而王某没有追赶,坐在案发现场的花坛边等待民警处理。鉴定显示,李先生身体多处所受损伤属于轻微程度。
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因自己的冲动无法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欲持刀杀害他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其行为情节较轻。既遂和未遂犯罪应依法区别对待,因此被告人王某所 commit 的未遂故意杀人罪可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其处罚。同时,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却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被视为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其处罚。由于本案源自工资纠纷,本院考虑从轻处罚。据此,本院减轻王某的处罚,并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宣判后,王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
在此,法院提醒广大劳动者,如遭遇工资纠纷,应懂得运用法律工具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可采取暴力解决纠纷,更不能因冲动而伤人甚至产生杀人的念头。这既会伤害他人,也会让自己失去自由。同时,雇主、个体经营者、用人单位等应按照劳动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