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11|浏览: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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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政府根据接受该方法的程度来维护大数据的服务承诺,包括开源系统、区块链技术和独立规范化的协议。例如,美国在1992年的《科学和先进技术法案》和1996年的《电信法》为商业服务大数据的兴起创造了机会,但没有对互联网协议进行干预。这些防护栏允许了领域与创新的高速发展,使人们得以享受到许多信息服务。
政府部门不应监管协议,而是要求应用程序或手机客户端遵守规定,例如电脑浏览器、网站或以用户为中心的应用程序。这一规则也应该延伸到Web3,这是大数据的演变,具备新的应用程序或手机客户端,如webapp和钱夹,以及区块链技术协议。标准是非常必要的,但监管应该发生在技术堆栈的哪一层,是最有意义的。
最典型的互联网客户体验很有可能包含根据受监管的网络服务供应商开展联接,再通过受监管浏览器、网站或应用程序访问记录,当中很多都取决于自由和开放式的协议。政府部门能通过对网站信息执行访问权限,而要求遵守个人隐私规则著作权摘抄要求,来营造这类互联网感受。
监管应该针对应用程序,而非协议。协议从技术上不可能合乎政策法规,并且不可能具体遵守全世界政策法规。应用程序方面的监管能够实现政府部门目标,不会对底层技术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正确的监管方式应该是应用程序应该遵守政策法规,而不是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