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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通知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采矿。
2021年12月23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涉及1190万元的虚拟货币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合伙投资XIN货币(虚拟货币),运营联合节点获得收入,但被告删除了私钥,导致双方投资的虚拟货币永久损失。原告告告知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不符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巧合的是,许多地方法院最近披露了类似的虚拟货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结果高度一致,合同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此外,相关案件涉及的金额较大,最高可达6000万元。
法院:自担风险
据《北京日报》报道,2021年10月25日,北京东城法院审理了一起比特币挖矿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合同无效。
2020年5月,秦菊、云尔、昆银签订合同,约定共同挖掘比特币。合同履行期间,多次停电。秦菊主张遭受巨大经济损失,要求云尔赔偿33枚比特币,总计530万元。
法院表示,比特币采矿资源消耗巨大,不利于实现双碳目标的风险投资活动,公司不顾国家监管规定,允许风险发生,合同无效的结果有过错,相关损失的后果由各方自行承担。
2021年12月15日,北京朝阳法院也审理了类似的纠纷案件。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合同。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采矿机,提供比特币采矿数据增值服务,支付增值服务收入。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相关费用后,中研智创公司只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了18个比特币。
朝阳法院认为,合同中涉及的比特币采矿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家有关管理政策。为明确禁止的交易行为,原告应承担45万元以上的受理费。
上述三起案件判定合同无效,其重要依据是2021年9月24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和《关于整顿虚拟货币挖掘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
北京链通律师事务所主任丁飞鹏对链新说:9·24通知生效前,相关案件处理单位认定普通公民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为虚拟商品交易行为,遵循意义自治原则,9·24通知”之后,越来越多的法院不再保护普通公民之间虚拟货币交易、投资和挖矿等行为。
虚拟货币合同被认定为有效
早在2013年,央行等五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没有法律偿还和强制性的货币属性,也不是真正的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该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防范洗钱风险。
《该通知定义了比特币的虚拟商品属性。
此后,《通知》成为各级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
2017年9月,央行联合六个部门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8年8月,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进一步强调虚拟货币的相关风险,加强监管。
然而,当时上述政策文件一方面警告了风险,另一方面也没有认定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的,但实际上,2021年9·24通知发布前,虚拟货币的相关合同在大多数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中被认定为有效,受法律保护。
2014年1月,虚拟货币相关案件逐年增多。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链新》统计了比特币相关案件,发现几乎每年翻一番,从2014年的11件增加到2020年的992件,大部分民事案件占一半以上。
《链新》发现,在上述统计的民事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中法官认定了相关合同的有效性,并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决。
例如,广西宜州法院2016年1月的一项判决指出,依法设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投机比特币协议,原告与被告形成委托财务管理的贷款关系,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
2017年1月,南京市建邺区法院也在一份判决中写道:马克币交易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交易行为,普通人有自由参与自己的风险。马克币股权转让证书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即使是以虚拟货币形式偿还贷款也受法律保护。
在2020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与被告除现金外,还以虚拟货币以太币借款还款,法院认定其有效性。判决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以太币等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法上的对象,但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商品的交易现实存在,持有人希望获得利益。因此,以太币属于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具有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目前,虚拟货币业务被定性为非法活动
然而,根据2013年发布的13年发布的通知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2015年,山东省的一名男子将他的31枚比特币交给了他的朋友,但他拒绝归还,所以他向法院起诉了他的朋友。2016年1月,山东省商河县法院驳回了原告的上诉。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法院认为比特币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其交易不受法律保护,其行为的后果是风险。
2017年10月,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也做出了类似的认定。根据2013年的通知,蒂克币类似于比特币,属于虚拟货币。目前,虚拟货币交易不受法律保护,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据《链新》统计,2014-2020年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案件中,法院认定为合同无效风险自担的案件占总数的10%%涉及的金额也比较小,比如上述两起案件涉及的金额按当年的价格分别约为7万元(31枚比特币)和3.6万元。
此外,还有一些案件被认定为合同无效,因为它们涉及欺诈、传销代币发行和融资。
深圳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北京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告诉链新,中国政策文件对各级法院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由于有解释空间的规定,公安法仍有不同的执法规模。一般来说,中国的虚拟货币政策正在从风险提示公告发展到明确具体的监管方向,然后逐步标准化。
9于2021年9月24日发布·24通知是虚拟货币法律规范的重要时间节点。
其中,央行等10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首次明确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个部门发布了虚拟货币挖掘活动通知,指出虚拟货币挖掘能源消耗和碳排放,对国民经济贡献低,加上虚拟货币生产、交易风险越来越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优质发展和节能减排。通知提出对虚拟货币挖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查,严禁新项目投资建设,加快股票项目有序退出。
与之前的政策文件相比,9·24通知对虚拟货币投资交易、虚拟货币挖掘等行为的定性更加明确,监管手段更加严格。
丁飞鹏表示,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和广州市互联网法院对虚拟货币挖掘、交易和投资的最新判例不是指导案例,而是9.24通知后的新案例仍将对其他法院的后续判决产生一定的参考意义。不排除随后的地方越来越多,虚拟货币开采、交易和投资纠纷不受法律保护,风险由参与者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