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8|浏览:7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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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案情介绍
根据人民法院报于2021年12月15日20:58发布之《宣判!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下称“《首例挖矿合同无效》”)内容显示,昨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服务提供商未按约定支付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根据《首例挖矿合同无效》一文所称:
“2019年0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下称“丰复久信与中研智创挖矿合同纠纷案”)
经审理,朝阳法院一审判决:
案涉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二、 法院观点
朝阳法院认为:
丰复久信公司及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而法院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
(1) 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
(2) 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三、 关于“挖矿”的监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国家能源局于2021年09月03日发布之《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下称“1283号文”),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
目前,“挖矿”活动在我国属于被明确惩戒、打击的行为:
2021年0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明确提出“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坚决防范个体风险向社会领域传递”。
2021年05月25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之《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进一步清理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强化打击惩戒力度,构建长效监管机制,维护市场秩序、大数据行业环境及防范金融风险。
2021年05月27日,根据包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之《关于印发〈关于受理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问题信访举报的公告〉的通知》(包发改环资字〔2021〕276号”),为全面清理关停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全面受理关于虚拟货币“挖矿”企业、个人问题信访举报,其中举报范围如下所示:1)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含其他多种隐藏形式“挖矿”企业和主体)、个人;2)伪装成数据中心享受税收、土地、电价等方面优惠政策的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和个人;3)为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企业或个人提供场地租赁等服务的企业;4)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电力供应,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业务的企业和个人。
2021年09月03日,1283号文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