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1|浏览: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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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杨某红在天津市静海区某镇加入了蝶贝蕾传销组织。该组织通过要求参加者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他们采取拉人方式,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来计酬或返利。他们诱导、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下线,在传销组织中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了“五级三阶”模式,形成了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五个层级。
到2017年,被告人杨某红晋升为代理员级别。在此期间,他与江某举、江某洁、孙某文和彭某亚等人在静海区继续使用上述规则和方式发展会员。截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共发展了90余人。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杨某红投案自首。到案后,他如实供述了自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红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之一和第225条的规定,应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结合被告人杨某红在传销组织中的级别、作用、参与时间以及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杨某红犯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